(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其中地区的案件每件交纳200元;
(2)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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