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技巧]何收集老公出轨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如何寻找老公出轨证据?,如何收集老公出轨的证据,婚后发现老公出轨如何取证,下面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如何收集老公出轨的证据(如何收集对方出轨证据)
100年后,我们必须同舟共济,1000年后,我们必须同床共枕。大家好,这里是律师关于民法典婚姻编的第五个话题分享法律解答。本期的主题是:“如何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
婚外情不仅违反基本道德,也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一夜情”“嫖娼”“与第三者同居”等“婚外情”一直是破坏家庭、拆散婚姻的主要“诱因”之一,很多夫妻最终因为婚外情走向离婚。离婚纠纷中,如何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
有婚外情的,无过错方有权依法向过错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003010(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5)有其他重大故障。”
即错误一方有婚外情的,是“以夫妻名义与第三人同居构成重婚”或“错误一方与第三人同居”的情形,非错误一方有权依法向错误一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的经济收入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判决支持一定数额的离婚损害赔偿。
除了上述“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的案件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以下案件中仍会酌情支持某些精神损害赔偿:
(1)错误一方习惯性嫖娼导致离婚的;
(2)虽不构成同居,但错误一方多次与第三人发生关系,且虽经反复教育仍导致离婚的;
(3)错误一方因婚外情生下孩子,无辜一方不知情抚养多年,最终查明真相,导致离婚。
存在“婚外情”过错是法院考虑是否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
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是否存在“婚外情”,对于判定夫妻关系是否破裂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重婚”、“同居”是人民法院依法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也就是说,错误的一方有婚外情,属于“以夫妻名义与第三者同居构成重婚”或者“错误的一方与第三者同居”的情形。错误的一方起诉离婚,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予离婚。
(2)由于婚姻涉及家庭伦理和社会稳定,法院通常对“准予离婚”采取保守谨慎的态度。因此,即使双方矛盾重重,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通常也会判决不准予离婚。如果本次离婚纠纷中存在“婚外情”因素,会增加法院准予离婚的概率。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通常是由婚外情引起的。虽然第一次离婚的成功率很低,但法院通常会在第二次离婚时准予离婚。
如果《民法典》是双方签字,无辜方获得“婚外情”的证据,即使《忠诚协议》被认定为有效,即使婚外情没有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无辜方有权按照《忠诚协议》的约定向错误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或主张错误方少付点,而不管夫妻共同财产如何。
根据司法实践,人民法院认定存在婚外情的证据通常由以下证据构成:
当事人就“婚外情”事实写错的“保证”和“供述”。
因“奸淫”“嫖娼”对过错方进行调查询问的公安机关的相关询问记录和警情记录。
调解的书面记录
在错误的一方和第三方之间打开记录。
当事人因婚外情受到所在单位处罚和处理的书面文件。
邻居、亲戚、朋友、同事的证人证言,第三人承认的证人证言。
错方婚姻非婚生子女有亲子鉴定,错方婚姻所生子女非无辜方所生。
关于“婚外情”的“保证”和“告白”。
“保证”和“坦白”应避免错误的一方受到胁迫。建议:
(1)写“认罪书”和“保证书”的过程可以。
以进行拍照、录像;(2)完成的“忏悔书”“保证书”可以由过错方手持拍照;
(3)同时要注意“保证书”、“忏悔书”出具前过短的时间内不要出现可能影响过错方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特定事件。
例如: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终28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12月12日被告所写保证书,承诺了不再和赵某有任何来往……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确实是在发现被告过错后通过报警等措施给被告造成压力而使之出具保证书,被告目的为平息激化的矛盾及维护家庭稳定,故可视为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
如过错方受胁迫做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保证书”、“忏悔书”,其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可能不被法院予以认定。
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应当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果仅就聊天记录进行截图、拍照,则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不被法院予以认可的风险。
与第三者的转账、与第三者互相间发有特定含义数字金额的转账记录,无须通过所谓“特殊渠道”、“私家侦探”的方式取得,在离婚案件立案后,可委托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前往相应的机构进行查询取证。
拍照、录音、录像、开房记录的取证要避免取证违法
我国的法律保护夫妻之间的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任何侵犯隐私权、公民人身自由权所取得的证据,其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
例如:
(1)通过跟踪所拍得过错方和第三者的照片;
(2)通过窃听装置所取得的录音;
(3)通过偷拍装置所取得的录像;
(4)委托“私家侦探”、“狗崽”所取得的影视资料、开房记录,因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而违法,涉嫌公民信息买卖相关的刑事犯罪,因此不具有证据“合法性”;
(5)破门而入捉奸在床的影视资料。
如何确保拍照、录音、录像证据、开房记录的合法性呢?建议如下:
(1)首先,拍照尽量在公共场合,在公共场合对过错方和第三者的亲昵行为的拍照,作为存在婚外情的佐证;
(2)录音应以通讯录音(微信语音、视频的录屏,电话通话录音等)、面谈录音为妥;但要避免录音内容系“双方协商、沟通感情的对话”;
例如: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9民终153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提交的录音系双方协商解决自身感情问题时的对话,并非“出轨”时的情形,不能据此认定当时的对话均系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对所谓的“出轨”予以否认,因此,仅有原告在协商时的陈述,而没有基础事实存在的相关证据,不能对“原告有出轨行为”进行认定”
(3)录像,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例如在离婚案件立案后,可委托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前往过错方与第三者居住的小区物业调取相关的视频资料;前往过错方与第三者开房的酒店调取相关视频资料。
(4)开房记录,开房记录因涉及公民隐私,通常不对外公开,因此,在有初步线索的情况下,可向申请法院依职权取证。在司法实践中,当是否存在“婚外情”成为案件关键争议焦点,且已有初步证据或线索的情况下,部分法院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直接由法院向相关酒店核实客户入住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婚外情”。
邻居、亲人、朋友、同事的证人证言以及第三者自认的证人证言,应当注意:
(1)确保证人能出庭作证,非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其书面证言法院不予采信。
(2)证人有限选择与无过错方不具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具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证人建议选择两个以上,司法实践中通常由“三人成证”的司法惯例。
对于认定“婚外情”的证据,一定不能形成“孤证”(亲子鉴定除外),孤证是指仅有录音、仅有照片、仅有聊天记录、仅有证人证言等证据单一的情况。孤证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不强。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据以“孤证”认定存在“婚外情”。因此,在“婚外情”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多种证据的收集,使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优势证据。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对“如何收集婚外情证据”的分享,旨在期望更好地保护“因婚外情导致婚姻破裂案件”中无过错方的权益,以期一定程度上降低或平衡其心理及精神上所受到的伤害。
同时,也劝谏“别有用心”的人,千万不要用法律的技巧、程序的正义去肆意地侵犯他人的隐私、去给他人“设套”,破坏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最后,也呼吁所有的家庭,无论是出于对双方深厚感情的追忆与延续,还是出于对子女的关爱、家庭责任的重视,亦或是对夫妻感情不易的认知,请珍惜结发情,远离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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