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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李梅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审理其离婚案的审判长于敏送上一面锦旗,表达对公平审判的感谢。
2011年,李梅和薛范结婚,夫妻二人共同投资购买了一套房子,总价275万元。其中,薛范出资215万元,李梅出资30万元,薛范还清剩余贷款30万元。
2012年,李梅和薛范的儿子出生,他们以为从此可以过上幸福安宁的生活。
但是没有持续多久.
婚后,薛范因升职被派往外地工作,不久便与一名叫颜屋的女子开始了婚外情。2013年5月,两人开始同居。从那以后,薛范一直背着妻子和颜屋住在一起,只在周末回家。
后来,薛范找到了另一份新欢,和颜屋分手了。愤怒的颜屋找到了李梅,给她看了他们在一起的确凿证据,并鼓励李梅指控薛范重婚。被蒙在鼓里的李梅知道丈夫背着她和别的女人生活了三年半。善良懦弱的李梅一想起年幼的儿子就劝颜屋放弃,但这次事件导致夫妻关系急剧恶化,摩擦不断,矛盾重重。
2017年5月以来,薛范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梅离婚,李梅第二次同意,但双方在共同财产分割和精神损害赔偿上存在分歧。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共有状况、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根据市场评估,该房产价值为750万元。并确定薛范拥有该物业55%的股份(412.5万元),李梅拥有45%的股份(337.5万元)。
以李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薛范是错误的一方为由,驳回了其要求薛范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
李梅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李梅上诉称,根据颜屋提供的亲密照片、聊天记录、流产费用凭证以及颜屋在一审法院制作的笔录,可以证明薛范与颜屋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足以认定薛范的不忠行为是婚姻破裂的直接原因,她应当享有更多的房产份额,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薛范应该被视为错误的一方。作为已婚人士,长期与其他女性生活在一起,造成了不良后果和不良影响。
其次,薛范的行为违法,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李梅没有过错,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薛范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方式、后果、影响等具体情况,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为5万元。
第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薛范的出资比例明显大于李梅,但由于薛范的主观过错和他在外地的客观工作,只在周末回家,他对家庭和年幼子女的责任明显小于李梅。
因此,根据原审确定的房价,该房产的分割比例确定为's份额(450万元)和's份额(300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李梅非常感动,于是文章开头的那一幕出现了。
本案审判长于敏指出,《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忠实,互相尊重。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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